在对国有小型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可采取将土地使用权列入改制企业总资产进行转让,实行租赁经营,作为国家股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国有企业兼并,且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划转给兼并方。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金投入改制企业的,可折为国家股,由企业向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出资证明书》,股权由当地政府持有,国家按股分红并承担相应责任。
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出让,出让所得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支付离退人员养老保险金,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处置。非破产企业出让原行政划拨土地的,国家收取出让金的40%,剩余部分可返还给原企业(原土地使用者),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发展生产。对特困企业,可只收取出让金的20%或全额返还给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国家部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收缴。
改制企业改变土地原使用性质和用途,但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接收原企业之四分之一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全额分期在二年内缴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全额缴纳出让金;如属困难企业,出让金的60%上缴国家,其余用于生产自救和人员安置。
三、关于职工安置
在企业改制中,要多渠道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的下岗分流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计发一次性安置费,有条件的企业,可据本人工作年限,按当地上年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经公证和依法在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后,不再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安置费可从企业净资产(含土地收入和非生产性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企业如资不抵债的,可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转让、拍卖全部财产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级政府在企业转让收入专户或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基金中列支。
对出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收购、兼并方负责接收方置。对其中愿意自谋职业的,按规定计发安置费。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可以将接收安置职工的安置费抵减转让金,但对已安置的这部分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改制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按企业经济性质并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按企业经济性质并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四、关于职工持证和股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