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8]3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决定》(省发[1996]28号),全面推进我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部门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鼓励国有小型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改制。国有小型企业改制要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严格进行产权界定工作。对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产权的,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确认转让底价,有关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
由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按照黔府办发[1998]5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自带项目、产品,且投入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购买改制的国有小型企业的资产时,可根据其投入资金数额,比照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价格,视企业实际情况,享受同等数额折价10--25%的优惠。
国有小型企业全部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先用于安置被出让企业职工,其余部分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国有小型企业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补交税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困难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足部分,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也可以采取先收后借、先收后投等方式用于该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应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和确认(非生产性用地可不进行评估)。经确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要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认。
土地使用权处置要依法进行,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