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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机关。
  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细则》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建房屋的,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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