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机关。
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
《细则》第
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建房屋的,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