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的;
(二)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人停止(中止或终止)拍卖;
(三)拍卖时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不能继续进行;
(四)拍卖物在拍卖成交前灭失;
(五)出现其他依法可以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拍卖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拍卖合同的监督管理是指对拍卖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指导、协调、检查以及违法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拍卖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
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管理拍卖合同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拍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三)办理拍卖合同鉴证。
(四)调解拍卖合同纠纷。
(五)指导、协调、监督拍卖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六)拍卖合同文本的管理。
(七)违法拍卖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拍卖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工商局《
合同鉴证办法》进行鉴证。
鉴证分为对拍卖合同形成程序的当场鉴证与拍卖书面合同的鉴证。
对拍卖合同形成程序的鉴证,应进场进行,拍卖结束,一般应当场宣传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书面合同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拍卖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法定有效的资格证明;
(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四)《
合同鉴证办法》中要求的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拍卖成交合同(成交确认书)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