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拍卖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省工商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印发
川工商[1998]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加强与完善拍卖合同管理,保护拍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拍卖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及有关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拍卖合同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拍卖经营活动及拍卖合同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省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拍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办理拍卖合同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拍卖合同
第一节 拍卖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拍卖人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拍卖人的正当拍卖经营活动,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拍卖人的经营活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委托人、竞买人以及拍卖人都是拍卖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 拍卖经营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依照《
拍卖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