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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三)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其职责是:
  (一)调查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二)教育职工遵守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四)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对下级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三)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协助有害作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五)对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采取控制措施并参与调查。
  第九条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川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级监督管理的有害作业单位委托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请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监督员持有效证件可以进入有害作业场所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职业卫生监督员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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