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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二)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和参与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程度进行登记;
  (六)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督促有害作业单位执行;
  (二)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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