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驻地四川企事业单位工作,维护四川企事业单位和川籍民工的合法权益。驻外办事处要加强与驻地四川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引导驻地四川企业回川投资并通过他们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省外企业到四川投资。要认真配合省内劳务输出管理部门做出劳务输出工作,及时掌握和传递驻地省、区、市的劳务需求信息,为省内市、地、州、县组织劳务输出牵线搭桥,搞好服务。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内联合组建劳务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川办发[1996]108号)精神,逐步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内建立劳务管理办公室,切实加强对驻地川籍民工的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要重视和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干部学习制度,组织干部群众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四川经济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要抓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修养和理论素质。要强化办事处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针对招商引资工作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业务素质,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要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办事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职工积极性,上下齐心协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对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办事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经协办作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在研究制定驻外办事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驻外办事处工作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驻外办事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新作法和新经验,指导办事处开展好各项工作。要主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驻外办事处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为办事处开展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驻外办事处在对内开放中的作用。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要为办事处开展工作,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加强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办事处参加省上重要的经济工作会议。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有关经济工作的信息、资料等,要及时向驻外办事处提供和通报。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办事处做好劳务输出的后续管理工作。省人事管理部门要与省经协办共同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充实办事处的工作骨干人员,搞好职工队伍建设。驻外办事处在建设、工作经费、职工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内开放工作是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对内开放工作的开展,省财政要结合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适当增加业务经费。
lar_1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