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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六)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防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疏散基地建设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根据城市防空袭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防空专业队等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特殊设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筹措,其他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人民防空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统一编制教材,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全民防空教育计划的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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