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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7日

            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预防和打击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加工、合成)、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条例实行严格管理的容易被用于非法生产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品。
  对麻黄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及批量标准见本条例附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化工、卫生、医药、工商、贸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批量使用,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批量运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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