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1998修正)

  未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符合献血条件而未献血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输血。公民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用血手续。
  倡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十八条 血站应做好血液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医疗用血的需求,确保供血的质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并结合临床用血需求自行储备适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
  医务人员在医疗用血时,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输血安全,推行成份输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任务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