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接受捐赠进口属于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物资,许可证和配额证明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
  五、接受捐赠进口的小汽车,不纳入定编管理,不需办理控办手续,不受党政领导配备小汽车排气量标准的限制,但一般排气量以2.5以下为宜,个别主要用于执行涉外任务的排气量为可3.0。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捐赠政策,切实加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
         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桂侨(台)捐字〔  〕号

┏━┯━━━━━┯━━━━┯━━━━┯━━━━━━━━━━━━━━━━┓
┃捐│捐赠人姓名│职业职务│居住地址│    与接受单位关系     ┃
┃赠├─────┼────┼────┼────────────────┨
┃人│     │    │    │                ┃
┃情│     │    │    │                ┃
┃况│     │    │    │                ┃
┠─┼────┬┴─┬──┼──┬─┴─────┬─────┬────┨
┃损│物资品名│产地│数量│规格│   价值   │应交纳税金│税金来源┃
┃赠├────┼──┼──┼──┼───────┼─────┼────┨
┃项│    │  │  │  │  币  元折│     │    ┃
┃目│    │  │  │  │人民币   元│     │    ┃
┠─┴┬───┴──┴──┴──┴───────┴─────┴────┨
┃用途│                               ┃
┠─┬┴────────────┬─┬────────────────┨
┃拟│             │接│                ┃
┃接│             │受│                ┃
┃受│             │单│                ┃
┃捐│             │位│                ┃
┃赠│             │主│                ┃
┃单│             │管│                ┃
┃位│             │部│                ┃
┃意│             │门│                ┃
┃见│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
┃ │             │见│                ┃
┠─┼─────────────┼─┼────────────────┨
┃县│             │ │                ┃
┃市│             │ │                ┃
┃侨│             │县│                ┃
┃(│             │市│                ┃
┃台│             │人│                ┃
┃)│             │民│                ┃
┃务│             │政│                ┃
┃部│             │府│                ┃
┃门│             │意│                ┃
┃意│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见│             │ │                ┃
┠─┼─────────────┼─┼────────────────┨
┃自│             │自│                ┃
┃治│             │治│                ┃
┃区│             │区│                ┃
┃侨│             │人│                ┃
┃(│             │民│                ┃
┃台│             │政│                ┃
┃)│             │府│                ┃
┃办│             │审│                ┃
┃审│             │批│                ┃
┃核│             │意│                ┃
┃意│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见│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