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华侨和
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 桂政发〔1998〕6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是全国的重点侨乡之一。多年来,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于爱国、爱乡的热情,捐赠了大批的物资,支援家乡救灾生产和发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对繁荣我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两年来,由于国家对捐赠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捐赠报批手续上的一些问题,致使一些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无偿捐助物资家乡的愿望未便付诸实施,我区这两年来实际接受的捐赠量很少。为了保护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爱国爱乡热情,保证其捐赠物资接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仍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原审批程序不变。
二、简化报批手续。拟接受捐赠的单位如实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5份),然后按表中要求逐级报批,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时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信(含信封,无信封者,需当地县以上侨〔台〕办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二)拟接受捐赠单位简况或社团登记证和章程。
三、接受捐赠进口属于非免税物资,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税金来源要在报批表中注明。其中由捐赠者支付的要在捐赠信中表明;由接受单位自筹的,须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在报批表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