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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就住房补贴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县、县级市住房补贴办法先送所在地区、地级市审核后再报自治区)。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一)无房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三、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55--70平方米;处级干部70--90平方米;厅级干部90--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55--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
(二)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三)对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平方米补贴额与该职工所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补贴面积计算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进行补贴。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对职工的住房补贴额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