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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二十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住房资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委托银行发放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对已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可将该住房用作贷款抵押。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六、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二十六)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和物业管理的办法,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经营方式,搞好房屋的修缮和住区的公共保洁、安全防范、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并提供居民所需求的各种服务。要建立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并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七)要充分认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十八)健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制度改革机构,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稳定房改干部队伍,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以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
  (三十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县的实际制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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