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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价格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办法按桂房改字〔1994〕4号文的规定执行。
  校园内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不得出售。
  (十八)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争取达到15%。提高租金一定要同增加工资性补贴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办法。
  (十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对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须由本人申请,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会同建设、财政、税务、土地等部门制定。
  (二十)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进行住房普查的要求,对城镇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制定当地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通过市场解决。
  (二十二)职工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计算由评估机构按住房不同类型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
  (二十三)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审批住房资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
  (二十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保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其他逾期贷款,必须抓紧催收,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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