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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15天内,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基建处)、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和市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本地区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区直主管部门归还转贷资本金和利息和资金来源是本部门所掌管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区直主管部门也必须恪守信用原则,转贷资金不是财政无偿拨款,必须就本部门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计划和准备,以确保到期按时足额归还。

四、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主管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等。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也要对本地、本部门所属的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罚则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地市,自治区财政厅将如数扣减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或通过资金往来扣减;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区直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将从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中如数扣回,不足部分再如数扣减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给该部门的各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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