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7日 桂政发〔1998〕5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并已由财政部转贷给各省级政府,专项用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为切实加强对我区转贷资金的管理,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运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转贷资金项目分为地市统管项目和区直主管部门管理项目。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平衡本地的综合财力,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还款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在本辖区内统借、统筹、统还。地方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自治区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区直主管部门作为转贷资金的项目法人和业主,也要平衡本部门统管的综合财力,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资金来源的承诺函,负责本部门的统借、统筹、统还。确保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综合还款能力而联合确定的项目实施,不得挪用。个别确因不具备条件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而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报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批准。
  第四条 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转贷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区内配套资金,还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综合还款能力。

二、项目管理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审定、批准下达的转贷项目,属于地市归属明确的项目,由地市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负责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地市归属不明确,属于跨地市的交通、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负责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