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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成克杰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的法律载体,包括书面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县以上计划、编制、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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