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改进奖励办法。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立功奖励的办法办事,建立干警考评档案和工作写实制度,以记实档案为奖罚的主要依据,把奖金和干警贡献大小挂钩,奖优罚劣,拉开奖励档次。
六、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
22、健全办事公开制度。政法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把宜公开的办事制度全部公开,让群众直接了解、掌握工作程序和结果。直接接触群众的要实行挂牌上岗服务,便于群众监督。
23、坚决制止权钱交易,清除行业不正之风,对容易出现权钱交易、搞不正之风的环节和服务窗口,要建立起严格的制约机制,使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做到既有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办事程序,又有严格双向检查制度。对窗口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民意测评,并将测评结果纳入考核内容,使窗口单位的工作直接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要实行轮换制,权力分解,避免因权力集中缺乏制约而产生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
24、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政法各部门都要建立规范的错案责任追究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政策和法律严格执法,并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制约,保证错案能及时发现并得到认真追究。对错案责任人,该离岗的离岗学习,该追究责任的决不姑息。
2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制度,积极接受人大代表对政法机关工作的评议。主动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政法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广泛接受政协、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七、从严治警,保证政法队伍纯洁可靠
26、严格进人标准。今后,需录用或调入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履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根据现行《
法官法》、《
检察官法》、《警察法》《
监狱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具备相应专业与学历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中公开考试录用;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含相应职务)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可从党政机关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其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必须考取法官、检察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