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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访人的上访行为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上访事项的行为,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市群众上访和党政机关处理群众上访事项,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
  第三条 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群众上访反映的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单位。群众上访反映问题应首先向直接责任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
  第四条 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负责处理辖区内职权范围管辖的群众上访事项。
  第五条 市、区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群众到本级党委和政府的上访事项。具体范围是:
  (一)接待到本级党委、政府上访的群众或上级信访部门介绍的上访群众,并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接洽;
  (二)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越级上访事项和本级领导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
  (三)处理本部门直接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
  (四)处理不服下一级党委、政府或本级职能部门办理并请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疑难或跨区(镇、街道办事处)、跨部门的上访事项。
  第六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群众上访事项。具体范围是:
  (一)接待到本部门的上访群众和上级单位介绍的上访群众,处理本部门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
  (二)处理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
  (三)处理不服下一级职能部门办理并要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逐级上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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