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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禁止采购人与供应人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价者为二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人资格为对象的招标,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人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二人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后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的供应人和落标的供应人,退回落标的供应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竞投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对拟参加竞投的供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已提交投标确认书和投标保证金,并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方可参加竞投。
  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人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人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底应价者中标。
  现场竞投应当制作竞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和中标的供应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因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供应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国际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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