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经批准取得广州市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报考广州市高等院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住房改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方面,享受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六、关于对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的相关服务
34.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从市外引进管理、技术人才和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向市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引进国外(境外)智力的,由市专家局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5.外地驻穗机构的人事劳动手续,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办理。有关的政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能鉴定、工资等,参照我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36.外地在穗企业的劳动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参照我市的规定执行。
37.外地在穗企业要按本市的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和相应的医疗等保障。
38.外地在穗企业应交纳的收费项目,经我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汇编成册,由企业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标准依时缴纳;凡《缴费册》以外的收费,外地在穗企业有权拒绝。自本规定正式公布之日起,专门为外地在穗企业设置的特别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9.本规定中凡适合外地驻穗机构的条文,驻穗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发挥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内引资的“窗口”作用
40.要加强对街道、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以及城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把服务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列入我市各级基层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
41.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有关人员及其家属取得蓝印户口在我市落户后,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户籍管理。当地派出所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42.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负责。各街道要与本街道内的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开展文明共建活动,主动为他们提供服务。
八、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