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外地在穗企业申请到港、澳及国外设立企业,或邀请外商来穗进行商务活动,可由我市外经贸委、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赴港、澳或国外的常驻人员指标和办理有关人员的出入境签证手续等。
2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地在穗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四、对外地在穗企业在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支持
22.外地在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与本市企业一样申请使用市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资、科研、经营基金(专项资金)等。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我市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23.外地在穗大型出口性企业,可以享用市政府所设立的外贸周转金和技术出口基金;必要时可由市外经贸委帮助申请外贸出口信贷基金。
24.对1998年至2000年期间开办的外地在穗大型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缴入市库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25.外地在穗企业在广州市区一次性购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采取先征收后财政返还50%。
26.外地在穗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票据承兑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待遇。
27.外地在穗企业经批准可收购本市上市公司,可使用本市B股的发行额度,可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
五、关于外地在穗企业和驻穗机构人员申请入户
28.外地在穗企业一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含30万元),可申办1个蓝印户口;已被我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内每上缴税款25万元(含25万元),可申办1个蓝印户口。
29.外地在穗企业申请蓝印户口的对象必须是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0.外地在穗企业申请蓝印户口,须持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原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由市科委出具证明。驻穗机构申办蓝印户口,需出具《驻穗机构登记证》。
31.外地在穗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申请入户的标准和手续按照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在外地驻穗机构的常驻集体户口指标分配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给予各级政府驻穗机构适当的蓝印户口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