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外地在穗企业可以在独立的法人主体、法人分支机构,也可以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大型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9.外地企业可以采取管理总部、生产基地、配发中心、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等多种资产形式进入我市,到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总部和生产基地可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和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配发中心可以采购生产原材料,向其投资的企业配发。
10.外地企业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之外,我市不再设置地方性的前置审批项目。
11.外地在穗企业,其名称可以冠原隶属企业字号,也可以单独冠“广州市”的名称,对要求冠“广东省”或“中国”名称的,由市工商局代其向广东省工商局或国家工商局申报。对大型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12.简化外地在穗企业的工商登记办证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办结期限与本地企业相同。市工商局应对外地在穗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指导登记等服务;年审、变更登记时,由市工商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直接认定。
13.外地在穗企业可通过收购、兼并、承包、租赁、联营、参股等形式,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对收购、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支持外地在穗企业在我市从事涉外经济活动
14.外地在穗企业与外商在穗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企业与外商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5.外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穗设立5家以上合资合作企业或控股5家以上企业的,允许成立集团公司;对于投资项目较多、规模较大的,允许成立投资管理公司。
16.外地在穗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外资所占股本比例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作为内资企业管理注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17.外地在穗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有关标准和程序确认为出口先进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并享受两类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办投资性服务公司以及分支机构。
18.外地在穗企业与外商在我市兴办的合资企业,如对国家试点并逐步扩大领域的行业有参与投资、开发、经营意向的,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
19.具备条件的外地在穗企业,可以向我市外经贸委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申请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可以参加由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展览推销、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等,并享受本市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