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增创广州经济发展新优势,强化和发挥广州中心城市作用,鼓励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形成以吸引国内大企业和著名企业落户广州为目标,以各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地区紧密合作,内引外联、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对内开放新格局,推动我市经济再上新台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欢迎和吸引国内各地企业落户广州
  1.全市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更新观念,改进工作作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法,加强与中央各部委、国内各地的大企业和著名企业、各地政府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主动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宣传介绍广州市的投资环境,积极争取国内大企业和著名企业到我市投资办企业和设置总部,并以此带动更多的企业进入我市。
  2.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对国内各地在我市开办的企业及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在穗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穗机构),要视同本市同类企业和机构对待,从各方面努力创造条件,使之真正融入我市经济社会生活中。
  3.外地在穗企业不分规模大小,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类型,一律享有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对侵犯外地在穗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4.外地在穗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财政税收、收费标准、企业信用、社区服务、收阅文件和获取信息、人事劳动制度、办理出国(境)手续、参加行业协会等方面,享有与本市企业同等的待遇。
  5.支持和保护外地在穗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制止地方性垄断经营行为和排外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各类常规性检查,执行单位应事先知照外地在穗企业,禁止随意到外地在穗企业进行检查。
  6.外地在穗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干扰,可根据所受侵犯或干扰的行为性质直接向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不得互相推诿,敷衍了事。
  7.欢迎和鼓励国内各地高等院校、研究与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成果、资金等在穗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认定后,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专利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最高可突破20%,属高新技术成果的,经市科委认定,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60%。
  二、鼓励外地企业在我市投资经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