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按上条规定建立拆迁监控资金专户。
(二)拆迁人必须有专门的拆迁机构或委托专业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员按每人完成15户的标准配备。
(三)拆迁人在拆、在建的项目,没有逾期拆迁、严重拖欠临迁费、拆而不建的行为,没有逾期交付回迁房和其他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肃处理拖欠临迁费问题。
(一)责成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具结承诺,制定还款计划,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清还欠款。
(二)拆迁人拖欠临迁费,不制定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清还欠款,所拖欠的临迁费从其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支付。
(三)对严重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登报曝光。
(四)对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一地块的合作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并负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
(五)市拆迁主管部门可引导、组织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拆迁人限期清还欠款。
四、妥善解决未正常开发地块的拆迁问题。
(一)对超过《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尚未开始拆迁的地块,一律不批准延期,并坚决予以收回,作为市政府的储备土地,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招标出让。
(二)对已迁出部门居民而不能如期完成拆迁的地块,在拆迁人重新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设立拆迁监控资金专户后,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可批准延期;不批准延期或在延期内仍不能完成拆迁的,予以收回,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组织拆迁,进行“三通一平”成为熟地后招标拍卖,所需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垫付。
(三)对已拆平但逾期未建的地块,由市政府有计划收回,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地价和补偿被拆迁人的合理费用(包括临迁费、回迁逾期罚款、滞纳金等)后,剩余部分退还原用地单位。
(四)近期不能建设的闲置地块,视不同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兴建临时商铺、停车场,或改造成绿地。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