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7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
(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额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回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
=2/3×(拆迁住宅面积×2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元/平方米)×(拆迁期月数+过渡期月数)+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2.永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作价补偿费
=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三)在实行拆迁资金监控制度前已核发拆迁公告而尚未完成拆迁,或已完成拆迁但回迁房未交付使用的地块,也要参照上述办法限期设立监控资金专户。
二、严格拆迁审批。
为贯彻落实《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在申请拆迁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