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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7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
  (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额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回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
  =2/3×(拆迁住宅面积×2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元/平方米)×(拆迁期月数+过渡期月数)+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2.永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作价补偿费
  =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三)在实行拆迁资金监控制度前已核发拆迁公告而尚未完成拆迁,或已完成拆迁但回迁房未交付使用的地块,也要参照上述办法限期设立监控资金专户。
  二、严格拆迁审批。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在申请拆迁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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