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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原因: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穗府〔1998〕7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今年我市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10%,力争增长15%目标的实现,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出口奖励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出口奖励范围为全市(含各区、县级市)外贸企业、工贸公司、自营出口企业和承接我市出口计划的中央在穗企业。
  二、以上年度出口收汇额为计奖基数,达到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5%以上(含5%)的企业可按下列办法奖励。
  (一)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5%以上(含5%)至10%以下(不含10%),基数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二)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含10%),基数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
  三、市属各经济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凡完成当年出口计划调控目标的,由市政府对出口工作责任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具体考核办法:年终由市外经贸委对中央在穗企业进行考核;市各经济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考核,并报市外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五、市属企业和中央在穗企业的奖励金由市财政局拨款;区、县级市属企业的奖励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责。
  六、企业因违反外经贸管理法规,并受到市或市以上有关管理部门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当年度不予奖励。虚报出口值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奖励金外,并按奖励金额10倍处罚。
  七、本奖励办法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实行期间如国家在经营、统计、考核等方面有重大政策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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