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有两年正式驾龄)和随车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专用车辆,须做到:
(一)车况良好,车内车外清洁美观、座椅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车厢内显眼位置张贴本车“一日游”线路安排、在各景点的停留时间、参观游览活动的游客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在车厢内装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扩音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
第六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随车导游,须经广州市旅游局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广州市旅游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15日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批复。
第八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单位,须将本单位“一日游”的线路安排、车辆型号、车牌号码、报名接客地点、发(收)车时间、咨询电话号码、收费价格,以及本单位的名称、法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并输入广州旅游咨询中心电脑网络。
第九条 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的行车路线、游览点和活动时间;
(二)游览接待安排的用餐及购物全部在经批准并公布的定点单位;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得来回揽客;
(四)不得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及回扣;
(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条 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第(一)--第(四)项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广州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广东省旅游检查证》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开展广州市“二日游”及二日以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