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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

  (三)办理客票联售、旅客联运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联运经营业务。
  第七条 经营联运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交通规划的营业场所,且具备作业需要的停车车位。租赁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营业场所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其中经营代办运输手续、提供信息咨询业务的,其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办理快件运输、客票联售、旅客联运的,其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配载、仓储理货、包装整理业务的,其库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经营集装箱集散业务的,还应具备硬面化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堆放场。
  (二)相应的运输、装卸设备和必要的通讯设施。
  (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四)经营代办运输手续、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办理快件运输、客票联售、旅客联运的,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配载、仓储理货、包装整理业务的,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集装箱集散业务的,有不少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熟练的运输业务人员、专职的财会人员。
  (六)健全的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还应符合《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联运业务的业户,应向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营铁路集装箱集散站业务的向市交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资信证明和必要的运输设备产权证明;
  (四)场地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合作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书;
  (七)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身份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区、县级市交通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委审批。市交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联运经营许可证。
  市交委收到经营铁路集装箱集散站业务的申请后,应会同铁路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报省和铁路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联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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