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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运行业管理,规范联运经营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联运各方的合法权益及联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联运业务),但从事公路运输配载服务或水路运输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运是指按照货主或旅客的需要,通过两种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含两程)运输的衔接,将旅客或货物送达目的地的联合运输服务,包括大宗货物的干线联运、散杂货物的干支线联运、集装箱联运、旅客联运以及承运前、交付后的延伸服务。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联运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联运行业的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交通局是该辖区联运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联运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交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商、税务、价格、公安、铁路、民航、港航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六条 联运经营范围包括:
  (一)代收、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提供联运业务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按代理协议、合同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整批)、零担(零星)、集装箱的接取、送达、中转换装、仓储堆存、包装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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