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必须注意保护现场,积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善后的工作。
如情况紧急、保留事故现场会引发事故扩大、损失后果严重时,可采取现场录像、拍照、绘图等相应措施,并做好事故重要迹像、物证记录后,可进行事故现场清理。
第八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企业,应在4小时内电话报告企业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特大设备事故的企业,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向上述部门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二)设备名称、型号、投产时间、原值、制造厂家;
(三)设备损坏情况;
(四)设备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处理措施和实施情况;
(六)事故调查小组人员组成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同时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因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条 设备事故按季度统计上报企业上一级管理部门,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统计报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后,应及时组成设备事故调查小组,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工作:
(一)制定设备抢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快恢复设备运行;
(二)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损失结果;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向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设备事故调查小组应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重大设备事故应由企业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企业上一级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由企业主管领导任组长;
(二)特大设备事故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设备主管领导、企业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企业上级主管领导任组长;
(三)事故调查小组其他成员应具有设备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本设备事故处理后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