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政法干警违反四条
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和《警察、法官、检察官与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省直政法各机关:
现将省委政法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和《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中廉洁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的四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请吃喝或娱乐活动,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含500)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钱物,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三条 政法干警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政法干警违反禁令骂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打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打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五条 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没收经营所得并予以辞退。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执行。
第七条 政法干警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四条禁令的,同时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