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各执法部门移交及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物品,海关必须严格依照《
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交由省人民政府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由省人民政府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与海关联合估定,一般应掌握在当地市场价7折以上。
走私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专营专卖的,应交专营专卖部门处理。
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七、对需变价抵缴罚没收入的物品,按照上述对走私物品的处理规定办理。
八、在中央有关办法下达前,法院对走私案件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走私物品由海关按规定处理,罚没收入按原上交渠道上缴财政;属于其他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返还有关查获部门上缴财政。
九、各执法部门移关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如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按《
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由海关出庭应诉,承担诉讼的权利义务,原移交机关应积极协助海关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当事人因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承担诉讼的权利、义务。
十、本通知中所指“走私案件”是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进出口环节税的案件;“走私物品”是走私货物、物品、价款(包括违法所得)、有价证券、专业运输走私物品的工具。对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文物、淫秽物品、濒危动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案件及有关物品的处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央制定新的有关走私案件、物品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