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案件和物品移交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8〕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的工作方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查获涉嫌走私案件、物品的移交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一律移交查获地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案侦查,如果有关案件需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负责移送,在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成立前,仍按原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移送工作。
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公安机关)将有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走私物品的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物品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依照规定处理外,应当由查获立案单位就地封存、妥善保管,以备司法机关随时查核。
二、各执法部门查获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在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相应证据基本确凿后,移交查获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处理,由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基本事实 查清前,有关涉嫌走私物品由查获立案单位就地封存,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按有关规定先行变卖、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暂存。
受理走私因嫌疑案件的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虽构成犯罪但有关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退回海关作行政处罚的,有关机关应签署书面意见。
三、各执法部门移交海关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海关做好专门登记、统计工作。
受理案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和海关应将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移交部门。
四、未经国家授权查缉走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查处走私案件,发现走私嫌疑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各执法部门向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海关移关有关案件时,必须严格按《
刑事诉讼法》、《
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所扣人员以及涉嫌走私物品。移交走私物品时,移交、接收部门应填写统一印制的交接清单,必须列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新旧程度、数量、重量等项目,双方核实单货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