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98]55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中“每天按应缴金额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
4号文颁布;1998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
省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55号文修订)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