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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公安、财政、人事、物价、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统计本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献血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临床用血计划及适龄公民人数拟定本市的年度献血计划,于每年11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实施。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和驻粤部队官兵献血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献血者可直接到本省设置的血站、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的献血数量。
  第十一条 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条件。不合格者不得献血。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十二条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发给省献血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并对积极参加献血和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应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患者急需输血而血站无法提供该患者适用的血液的;
  (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当地血站血液供应不上的。
  第十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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