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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1998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辖区域献血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保证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落实;
  (三)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四)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五)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七)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省献血办公室负责全省献血日常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政府下达的指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计划,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
  (二)制定辖区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并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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