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一人可入户行为发生地;
(六)符合征兵条件且本人自愿入伍的,应优先向部队推荐。本人不符合征兵条件,其子女自愿入伍的,可从其符合征兵条件的子女中推荐一人;
(七)如本人愿意到公安机关工作,符合条件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安排。本人因年龄等原因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可安排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到公安机关工作。如其子女报考公安警察学校,学校及教育部门在录取时应予照顾。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升学、就业、入伍、入户等方面参照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和接受社会捐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和各级政府拨款,筹集见义勇为基金。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者及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二)见义勇为的宣传、表彰等活动的开支;
(三)经基金会核定的其他开支。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同级财政、人民银行、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拒绝、推诿或拖延抢救、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第二十二条,将见义勇为基金挪作他用的,依照《
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