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
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
(粤发〔1998〕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为依法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要求和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刻认识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依法理顺我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
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村民充分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利于促进村务公开,促进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原则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