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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一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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