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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 评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三十二条 评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中进行;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进行,并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评议会上,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工作报告或者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所提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三十五条 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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