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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议案涉及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该项议案涉及问题的研究意见。
  第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经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初审的法规草案,在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应当先交法制委员会会审。法制委员会应当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会审意见。
  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议报告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作初审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意见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法规案一般应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才能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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