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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21日)修改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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