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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预售人收取订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合法证件号码;
  (二)预售人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的座落位置;
  (三)预购的商品房的实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及其所含项目、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价格和代收税费的项目和标准;
  (五)交付使用时的实际面积与预售时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
  (六)付款时间和方式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八)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九)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物业管理事项;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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