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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被用人单位招聘,其《下岗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下岗证》复印件由工商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工商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十八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有关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限内,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按月发给,其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确定,并按10%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为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参保企业下岗职工的医疗费按规定执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的医疗费享受所在企业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由企业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采用“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国有独资盈利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三分之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社会筹集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上年度征集的失业保障基金中按60%的比例提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二)转入的帮困资金;
  (三)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募捐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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