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8〕115号 1998年9月30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摆在头等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出成效,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应当自立自强,更新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二章 下岗职工的认定和职工下岗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