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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其余部门转为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统筹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部分;
  (2)长寿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要的资金;
  (4)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80个月以上者,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基本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退休养老时间120个月计发。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的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者,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个人帐户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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