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从事家电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家电维修。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核。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在营业场地醒目处悬挂工商执照、《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 家电维修网点实行等级管理。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家电维修行业的技术水平,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建立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接待处理用户咨询、投诉制度,维修记录及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和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检验制度。
第九条 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对家电维修行业的维修期限,应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严禁维修人员维修其技术资格范围以外的产品。维修时的检测、焊接、装配、调试必须符合工艺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对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须使用家电产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涉及产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完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
第十二条 从事家电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项目收费,严禁未换件或好件互换而收元件费,严禁超网点等级收费。
第十三条 用户在领取修复家电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演示机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对因机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况应向用户说明。同时向用户开具税务发票,交给用户维修记录单和退给换下的坏件(保修产品不退坏件)。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家电产品,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品的“包退、包换、包修”。家电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担者必须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其它等级的家电维修单位不得承担保修业务。